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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鹽行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13學年度1學期第1次家長代表大會通過 (113年9月24日)
| 條次 | 條文內容規範 |
|---|---|
| 第一條 | 本章程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會名稱定為臺南市立鹽行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學校。 |
| 第三條 | 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
| 第四條 |
本會之組織及其組成如下: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數人,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任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除會長限連任一次外,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選出下屆會長之日止。但不得逾次年十月三十一日。 最近三年內曾違反刑事法律經檢察官起訴,或其他有損家長會或學校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不得擔任會長;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
| 第五條 |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各班導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協助召開班級家長會。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 第六條 |
第一項第三款家長代表之推選,得採會議或通訊方式為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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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度至少召開一次,首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會長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若均未能召集,由家長代表或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
| 第八條 |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家長委員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選出下屆委員之日止。但不得逾次年十月三十一日。 |
| 第九條 |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長未能召集時,得由副會長代理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 |
| 第十條 | 家長委員會未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
| 第十一條 | 本會得置秘書一人、幹事及顧問數人,其人選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由會長聘任。校內兼任者應經學校核准。 |
| 第十二條 |
會員子女喪失學籍者,喪失其會員資格。任期中缺額達人數不足時應辦理補選。 會長出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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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會議決議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受託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
| 第十四條 | 經費來源包含家長會費、捐贈、孳息等。不得透過教職員向學生募款。低收入戶免繳會費。 |
| 第十五條 | 經費主要用於辦公費、支援教學設備、教育活動及學生獎助金。用途須經家長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
| 第十六條 | 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設立專戶存儲。每學期結束前應將收支報表提請審核。 |
| 第十七條 | 組織章程通過後二個月內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學校應檢附會議紀錄與名冊報備。 |
| 第十八條 | 本會應保持中立,不得當干預學校行政及人事。 |
| 第十九條 |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報請教育局獎勵或公開表揚。 |
| 第二十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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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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