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2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914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請各機關單位加強宣導,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如確因業務需要指派加班,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倘遇勤休異常情形,主管人員應瞭解原因以協助改善,並視其工時及業務量,建立妥適且及時之補休機制。給予補休假後應持續督促同仁妥為及早規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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