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3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229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考量各轄區地形地貌、交通、人口及對災害耐受程度不一,仍請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基準為停班課決策參考,爰酌修旨揭 Q&A 之 Q3-4 內容,並同步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路徑:政策與業務-培訓考用處-差勤獎懲)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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