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自 115 學年度起,非寄居身分始得依入學要點第 5 點第 1 項依序分發至額滿為止。
二、有戶籍遷移且均在學區內者,需提供遷移相關證明,供學校審查,經審查確認無誤後,自最早設籍日計算設籍時間。
三、自 115 學年度起,寄居者依入學要點第 7 點第 2 項規定,比照未能錄取之新生,學校應於公告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主動聯繫,並依家長意願改分發至未實施總量管制之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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